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,通訊員楊婷、鄒海媚報道:3月15日實施的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,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,將被視為霸王條款。昨日上午,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新消法實施後,該院首宗消費者起訴酒樓最低消費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,被告餐廳經法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。
  庭審中,原告廖某稱,3月8日,他與兩位朋友來到廣州某餐廳(法院沒有透露該餐廳的名字)喝下午茶,在點餐消費前,餐廳並沒有告知他該餐廳有最低消費限制,他也沒有看到餐廳內有張貼關於最低消費的告示,隨後他便按餐牌共點餐78元,但在結賬時,卻被告知沒有達到最低消費額度,需要加收款項,以達到最低消費額124元。
  廖某認為設最低消費是違法的,當場對補足差額的收費方式表示拒絕,但被告員工卻告知他,可以按照差額消費相應的食物,湊夠最低消費額。無奈之下,廖某隻好按照最低消費額付款。
  在昨日的庭審中,廖某認為,餐廳此舉是利用其優勢地位,設置“最低消費”是屬於經營者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“霸王條款”,該行為違反了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,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。因此,廖某要求被告餐廳退還多收取的38.2元。
  目前,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  凌越、楊婷、鄒海媚  (原標題:一餐廳設最低消費吃官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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